資料來源:健保局
1. 負責人指民營事業機構雇主或自營業主,公司、獨資、 合夥及小規模營利事業等負責人皆包含在內。
2. 負責人是以其營利所得為投保金額,且不得低於「勞保 投保金額」、「勞退月提繳工資」及「單位所屬員工最高 投保金額」;雇用員工人數在 5 人以上者,不得低於 45,800 元註 1,未滿 5 人者,不得低於 34,800 元註2。
3. 投保單位應每年檢視負責人前一年度營利所得,換算月 投保金額,如有增加或減少情形,應主動向健保署申報 調整。 ✓ 範例: 健康公司 110 年 1 月向國稅局申報負責人 109 年度營利 所得總額(股利憑單)為 800,000 元,除以 12 個月,對 應健保投保金額應為 66,800 元,如未低於上述說明 2 所列下限,則應於 2 月底前向本署以該金額調整,並自 110 年 3 月 1 日起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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