資料來源:健保局,更新日期:110.06.01
1. 員工到職時,應自「受僱之日」起辦理健保投保手續, 該受僱者之投保金額應以約定薪資所得為計算。如僱用 勞保退休人員或具有工、農、漁會會員或榮民身分者, 仍須以員工身分辦理健保投保。
2. 「試用期間」勞資雙方即已具有僱用關係,雇主應該自 到職日之日起為其辦理投保手續。
3. 員工同時具有兩種以上工作者,應以「主要工作」之身 分參加全民健康保險,主要工作之認定,應以被保險人 日常實際從事有酬工作時間之長短為認定標準,如工作 時間長短相同時,以收入多寡認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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