彰化縣政府辦理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老人裝置假牙補助計畫 資料來源: 彰化社會處
一、為保障老人口腔健康,減輕經濟負擔,特補助彰化縣(以下簡稱本縣)低收 入戶及中低收入老人裝置假牙,以維護老人健康與生活品質。
二、辦理單位:
(一) 主辦單位:彰化縣政府(以下簡稱本府)。
(二) 協辦單位:彰化縣各鄉(鎮、市)公所(以下簡稱公所)及本府所委託之審 查專業單位。
三、補助對象及資格限制:
(一) 設籍本縣年滿六十五歲以上或年滿五十五歲以上原住民,經醫師評估缺
牙需裝置假牙,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:
1、列冊低收入戶、中低收入戶。
2、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。
3、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。
4、經本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。
5、經本府補助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達百分之五十以 上。
(二)服務對象同一顎已取得相同補助項目者,須於滿五年以上,經評估有 重新裝置必要,始得重新提出申請。但假牙維修費用不在此限。
四、申辦作業流程:
(一)申請人向村(里)幹事或戶籍所在地公所透過「跨機關整合系統」
線上申請,並填具申請表。
(二)申請人檢具申請表至口腔篩檢服務提供單位,由其擬訂診治計畫書
及口腔篩檢表並將申請人相關文件(申請表(含身分證影本)、診治 計畫書、口腔篩檢表)送審核篩檢服務提供單位審核。
(三)經審核篩檢服務提供單位審核通過轉送本府核准後,由本府發核定
函予申請人並同時副知公所、審核篩檢服務提供單位,始可進行活
動假牙之製作與裝置。(本計畫外之其他診療項目以健保方式處理
者,請逕向健保局申請費用,診療時機請自行規劃提早治療,以免
耽誤後續之假牙裝置。)
(四)申請人持核定函向裝置假牙服務提供單位進行假牙之製作與裝置。
(五)裝置假牙服務提供單位向本府申請補助費用(請於裝妥診治完成後
一個月內儘速提出申請),申請文件以雙掛號郵寄或逕送本府請款。
(六)本府審查通過後核撥補助款(俟衛生福利部撥款後核撥)。
五、補助態樣及裝置假牙類別之優先順序及最高補助金額如下表,若同時申請 活動式及固定式假牙者,每人最高補助4萬4,000元為限
六、服務提供單位:
(一) 口腔篩檢服務:由本府結合或委託具有合格牙醫師證書、開業執照及執
業執照,且為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之公私立醫療院所。
(二) 審核篩檢服務:由本府結合或委託之公辦公營之公立醫院、衛生署評鑑
合格地區級以上醫院或專業民間團體。
(三) 裝置假牙服務:具有合格牙醫師證書、開業執照及執業執照,且為全民
健康保險特約之公私立醫療院所。
七、審核篩檢服務提供單位協助事項:
(一) 協助辦理本項計畫之宣導、訓練及審核申請人裝置假牙診治計畫書。
(二) 有醫療糾紛時召開醫療協調小組會議。
八、其他應注意事項:
(一) 裝置假牙服務提供單位應提供包含假牙製作、裝載及裝載後一年內之調
整服務,以保障服務品質。
(二) 申請人如遇傷病、死亡等因素,致無法繼續完成裝置假牙,將按活動假 牙製作階段支付服務提供單位相當比率補助經費:活動假牙取模階段補
助總價三分之ㄧ,活動假牙試戴階段補助總價三分之二,活動假牙完成
階段全額補助。 (三) 補助對象有填報不實、隱匿事實、溢領補助或違反相關法令情事者,其 所領取之補助應依法返還,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。
九、預期效益:補助本縣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老人裝置假牙,以保障老人健康 權益,增進老人福利。
十、本計畫所需經費由衛生福利部補助及本府編列相關預算支應,申請期程於 每年三月一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接受民眾申請案件,但該年度經費用罄則
提前停止收案。
十一、本計畫實施期間,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一十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止。一百一十一年度起視財政狀況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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