依健保法第 89 條規定,有關第一類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, 將被保險人投保金額以多報少者,除追繳短繳之保險費外, 並按其短繳之保險費金額處以 2 倍至 4 倍之罰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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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保以多報少 勞工 將 可 求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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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薪低報 追溯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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