醫用牙科型X光機輻射安全測試報告
(登設字
號或申請文號 )
一、申請單位基本資料:
醫療機構代碼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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醫療機構名稱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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單位名稱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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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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聯絡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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聯絡電話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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負責操作人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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操作人員證照號碼 |
(相關執業執照或輻防人員或輻射安全證書或訓練合格證) |
二、設備類別:
□牙科型X光機 |
□牙科型X光機(巡迴車) |
三、測試事由:工程完竣日期 年 月 日;測試日期 年 月 日
□新申請* |
□變更作業場所或遷移新址* |
□恢復使用(逾原下次應登記備查日期)*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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□改裝* |
□5年測試 |
□更換X光管 |
□其他(
) |
(有*符號之測試事由,應於工程完竣30日內向原能會申請登記備查,並上傳本測試報告,
且本測試報告應留存備查5年。)
四、牙科型X光機基本資料:
設置地點或車號: (請詳填,例如:例:台北院區第一大樓5樓牙科102室)
名 稱 |
廠 牌 |
型 號 |
序 號 |
備 註 |
X 光 機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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X 光 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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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大管電壓 kVp;最大管電流 mA;最長照射時間 秒 |
五、測試項目:(合格項目請打「V」、免驗項目劃□)
一般規定 |
□1.備有本設備之操作手冊。 □2.備有適當之鉛防護圍裙。 □3.門扉上裝有與X光機連動之安全連鎖裝置。 □4.門扉上裝有標準之輻射示警標誌並有X光室或輻射管制區等警語。 □5.X光室外門上裝有輻射警示燈,並與輻射連動。
(若X光機因原廠設計輻射警示燈無法與輻射連動,則輻射警示燈應與安全連鎖連
動。) □6.錐體尖端照射區域之X光照野直徑不大於 □7.靶至皮膚距離在最高管電壓為□50kVp(含)以上不小於 □50kVp以下不小於 □ 8.有用射柱全部永久過濾片: □在管電壓為70kVp(含)以下時,不小於1.5mmA1eq.。 □在管電壓為70kVp以上時,不小於2.5mmA1eq.。 (加鋁套筒/未加鋁套筒之比值: / ) |
六、X光管之輻射偵測:
請註明測量點及距靶一公尺處最高滲漏輻射空氣克馬值:「小於0.87mGy/h(0.87mSv/h)」
七、X光室之輻射偵測:
測定條件 kVp mA sec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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□管制區內操作人員或工作人居佔位置之劑量率最高不超過10μSv/h。(≧10μSv/h者需附符合工作人員年劑量限度說明)。 |
□管制區外距任何可以接近X光室四週障壁外表面30cm處之劑量率最高不超過0.5μSv/h。 (>0.5μSv/h者需附符合一般人年劑量限度說明)。 |
X光室及周圍環境平面圖 (測得之劑量平均值請註明於圖上相關位置)
倘因部分特殊醫療需要,病患無法至X光室內接受檢查,需使用移動型功能於診療台上進行
檢查,則醫療院所需另備置移動式鉛屏風,並加做以下測試:
測定條件 kVp mA sec |
□管制區內操作人員或工作人居佔位置之劑量率最高不超過10μSv/h。(≧10μSv/h者需附符合工作人員年劑量限度說明)。 |
X光機偵測場所平面圖(測得之劑量平均值請註明於圖上相關位置)
請測量人員居佔距靶180cm處之劑量率,使用鉛屏風時請測量鉛屏風後之劑量率。
1、測量儀器廠牌: 型號 序號 。
2、測量儀器校正日期 年 月 日。
3、背景劑量率: mSv/h。
4、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位於 樓,樓上位置為 (劑量率:
mSv/h),樓下位置為 (劑量率: mSv/h)。
八、測試時相關照片(應含設備外觀、廠牌型號序號之銘牌及輻射安全測試使用之設備)
九、測試單位資料:
測試單位編號 測試業者名稱
輻射防護人員簽章 輻射防護人員證書字號 輻專師/員字第 號
醫療機構陪檢人員簽章 聯絡電話 分機
單位印信
十、測試結果:□合格 □不合格
註:1.本報告應確實填寫並用印。
2.新申請、變更作業場所或遷移新址、恢復使用(逾原下次應登記備查日期)及改裝者,
設施經營者應於X光機安裝、改裝工程完竣後30日內於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網站「輻
射防護雲化服務系統」填具登記備查申請並上傳本測試報告,線上傳送主管機關審查。
每5年於同意登記日之相當日前後1個月內實施輻射安全測試(無涉及安裝、改裝之
5年定期測試)及更換X光管後實施輻射安全測試者,無需向主管機關申報。
3.醫療院所應將本報告留存備查5年。
4.本報告格式自103年8月1日起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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