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加入中醫公會
申請開業執照所所需文件:
1.中醫師證書正、影本。
2.考試及格證書正、影本。
3.身分證正、影本。
4.診所街道位置圖及內部設備圖各一份。
5. 外縣市退會證明一份。
6 醫師印章及二吋相片
(1) 新加入會員:6 張。
(2) 已加入會員:5 張。
7.費用 (1) 新加入會員:入會費 xxxx 元,繳交該年常年會費 xxxx 元、會員服務費 xxxx 元、會員證書工本費 xxx 元,另須 衛生所規費。
(2) 已加入會員:繳交該年常年會費每年 xxxx 元, 另須衛 生所規費。 附註:新 診 所 名 稱 請先 以電 話 向 公 會 查 詢 ,名稱不得 與本市現有名稱相同。
申請執業執照所需文件:
1.中醫師證書正、影本。
2.考試及格證書正、影本。
3.身分證正、影本。
4.外縣市退會證 明一份。
5.醫師印章及二吋相片。
(1) 新加入會員:5 張。
(2) 已加入會員:4 張。
6.費用
(1) 新加入會員:入會費 xxxx 元,繳交該年常年會費 xxxx 元、會員服務費 xxxx 元、會員證書工本費 xxx 元, 另須衛生所規費。
(2) 已加入會員:繳交該年常年會費每年 xxxx 元,另須 衛生所規費。 7.醫院或診所服務證明一份。
二、向衛生所申請開業
申請開業所需文件:
1、新北市醫療(事)機構/醫事人員開業、執業、歇業、異動登記申 請書。
2、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1 份(所繳之影本資料不清晰無法辨識者,請 提供正本供查驗)。
3、半身正面脫帽近照(3 個月內)之相片 2 吋 5 張。
4、醫事人員證書正本(驗後及背面註記後發還)及正反面影本 1 份。
5、負責人資格證明文件。
6、位置簡圖及設備詳圖。
7、公會證明文件。
8、免變更使用執照證明 1 份。
9、共同合約書及負共同責任之切結書(限申請聯合診所者)。 開業
10、委託書、代理人身分證明正本(驗後發還)及正反面影本 1 份(非 本人親自辦理者)。
11、私章。
12、診所等醫事機構開業執照規費新台幣 1,000 元、執業執照規 費新台幣 300 元。
註】若是開(執)業執照遺失者辦理相關業務時需具切結書
2、衛生所流程: 備妥以上文件後送件→符合申請條件 ( 如不符申請條件請補件 ) →收件掛號及登錄→衛生局於 7 日內現場履勘→符合 →中醫師證書後面蓋開(執)業登記動態戳章
3、發給開業執照與執業執照
三、健保局申請特約
醫院及診所申請特約,應檢具下列文件:
1、申請書。
2、負責醫師之身分證明文件。
3、負責醫師之醫師證書及開、執業執照。
4、申請辦理住院診療業務之醫院,除新設立者外,應檢附評鑑等 級證明文件。
5、所聘醫事人員之執業執照及身分證明文件,暨相關負責醫事人 員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定,並符合本辦法規定之執業年資證明。
6、負責醫師及醫事服務機構名義開立金融機構帳戶;屬法人或公 立之特約醫事服務機構,則以醫事服務機構名稱開立戶名。
7、費用劃撥轉帳資料卡。
8、扣繳單位設立 (變更) 登記申請書。
9、登錄保險憑證相關電腦設備之購置證明、安全模組申請表及本 保險醫療網路申請書。
10、其他申請特約之相關文件。 前項文件除第七款外,如為正本經保險人查證後發還。
中醫師開執業之相關法律規定
一、醫師法部分
(一)醫師法第 9 條第 1 項 醫師執業,應加入所在地醫師公會。 【註】相關罰則 醫師法第 27 條 (二)醫師法第 8 條 醫師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, 領有執業執照,始得執業。 醫師執業,應接受繼續教育,並每六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 件,辦理執業執照更新。 第一項申請執業登記之資格、條件、應檢附文件、執業執照發給 、換發、補發與前項執業執照更新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,由 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 第二項醫師接受繼續教育之課程內容、積分、實施方式、完成繼 續教育證明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,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 相關醫療團體定之。
【註】相關罰則 醫師法第 27 條
二、醫療法部分 (一)醫療法第 15 條 醫療機構之開業,應向所在地直轄市、縣 (市) 主管機關申請核 准登記,經發給開業執照,始得為之;其登記事項如有變更,應 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變更登記。 【註】相關罰則 醫療法第 103 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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